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?
作者:燊燊 | 发布时间:2022-08-06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提取比例如何确定?
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核定,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为基数,扣除上年管理费结余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收入(财政拨款、其他自营收入等).
企业上交的管理费(含各项费用)原则上不超过年销售(经营)收入(包括生产、经营收入;财产转让收入;利息收入;租赁收入;特许权使用费收入;股息收入;其他收入)的2%.具体审批比例由各区县地税局在2%的比例内自定,同时上报市局备案.
企业按比例提取管理费,必须同时实行比例、额度控制,在额度和比例以内的,可据实扣除;超过额度和比例的,应调整计算征收所得税.
对主管部门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既有国营性质又有集体性质的,其财政部门审批的管理费数额和比例准予企业在税前扣除,并在审批主管部门管理费收取额度和比例时予以抵减.
企业及分支机构管理费无论上缴几个管理或行业部门,其提取比例不得突破2%.
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为什么不能扣除?
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一般是指母子公司之间的管理费用.
如果企业之间没有提供服务,而是母公司以提取管理费的形式向子公司收取,因为该项管理费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,因此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不得税前扣除.
在我国税法当中也规定了,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支出不得扣除:
(1)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;
(2)企业所得税税款;
(3)税收滞纳金;
(4)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;
(5)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;
(6)赞助支出;
(7)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;
(8)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、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,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,不得扣除;
(9)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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